5月19日,最新一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停止向公众征求意见,还剩最后1天。

在前面一个月的时间里,这部法律修订草案共收到来自80960人的超过30万条意见。作为对比,同期征求意见的《体育法》修订草案收到的意见为15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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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中国人大网

超高的公众关注度反映的是强烈的公众诉求,人们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的修订能够跟上时代步伐,切实保护女性权益,尤其是像小花梅一样处于极端困境中的女性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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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首先得泼一盆冷水:

作为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不能对拐卖妇女的罪责刑期做出任何的调整,那是《刑法》的范畴;它也不能超出《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范畴,让小花梅和拐卖她的董某的婚姻自动失效;它甚至也不能超越《精神卫生法》的规定,让小花梅离开徐州得到更妥善的精神治疗。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这是一部原则性高于工具性的法律,你很难用它作为法律依据在个案中去保护小花梅,去惩罚那些用有形和无形的铁链锁住她的人们。

但是紧接着,我想给大家再打一针鸡血:

作为一部专门保护女性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比《刑法》《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规定得更为细致,更贴近【日常生活】与【法律纠纷】之间的地带。它就像一份任务分派工作表,详细地规定了保护女性各项权益的责任人与责任机构,不是只有妇联。

更重要的是,它不止约束那些侵害女性权益的个人,还约束政府不得出台其它损害女性权益的法规与政策,约束企业单位不得损害女性的就业权,约束村民自治组织不得剥夺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约束新闻机构应当开展男女平等的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妇女权益保障法》真正能发挥的作用,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划出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从源头上预防侵害女性权益的事情发生。它不是斩妖除魔的神兵利器,更像是预防感染重症的疫苗。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可能会有助于预防下一个小花梅的出现,或者在下一个小花梅出现的时候能够让她的悲惨经历少一些。

之所以说可能会,是因为这一版修订案还没有定稿,还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还有最后1天的机会让我们每一位关心女性权益保护的人们可以参与进去,提出自己的主张,表达自己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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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中国人大网

越多人参与进去,《妇女权益保护法》这剂疫苗的保护效果就会越强。

下面我就以这一版修订草案中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妇女权益保护法》如何预防下一个小花梅的出现。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在小花梅案被发现到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的几个月时间里,官方媒体几乎是鸦雀无声,这份沉默压抑在每个人的心头,更让女性同胞喘不过气来。如果这一版修订能够通过, 对侵害女性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就从媒体自觉变成了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第十九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在小花梅案发生后,一位又一位心怀勇气与赤诚的男女前赴后继,推动着舆论的持续关注,推动着真相的逐步揭开,更在事件“尘埃落定”后推动更多类似处境受害女性的普查。 这些勇敢者中就有被压制、被打击报复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这些描述看起来是重复刑法条款的废话,其实不然。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能够给后续其它任何法律、规章、政策的出台套上紧箍咒,使得任何机构在立法、执法过程中不能出台与此相冲突的规定。

尤其是对那些实际上侵害了妇女但还够不上触犯刑法的行为,可以在法律层面对其违法本质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法律除了告诉人们不可以做什么,还会规定必须做什么,这叫法律义务。这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 在发现小花梅案时必须要报案,知情不报就是违法。

第三十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小花梅、杨庆英、杨庆侠,妇女的姓名被轻易修改、扭曲以隐藏犯罪事实,看似不打紧的姓名权,有时候也关系重大。

第六十八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这条不仅是重复禁止家暴,更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家暴进行制止,对受害妇女进行保护的义务。 落实到实践中,相应机构就需要依法改善工作流程、建设庇护所等设施。

在下一个小花梅被铁链锁住,可能遭遇殴打的情况下,《妇女权益保障法》就规定了有义务管管的人。

第七十六条 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督促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回复;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小花梅案中令人气愤与绝望的,除了新闻媒体的沉默,更有当地妇联的沉默。虽然我们都明白,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妇联能够起到的作用很有限,但事在人为, 如果某一地的妇联负责人有担当、有魄力,这条法律就能够赋予她依法监督问责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我知道有很多朋友笃信重刑重典解决问题,以为对错误行为的处罚越严厉就能有越好的震慑效果,这是很符合直觉的想象。

但是回到现实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事件时比较少会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想要启动对一名公务员进行刑事侦查所面临的难度也是相当大的。特别严重的处罚,反而有可能在事实上提高对犯错者进行处理的难度。

本条所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这一点看起来不重,但其实比“一经发现推诿拖延就判刑五年起步”这样的刑法规定更具有现实约束意义。

当然,这里所指的不是那些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现实中更多存在的推诿踢皮球等消极行为,例如小花梅案最早在网络上发酵的时候,当地镇、县政府懒于调查、敷衍塞责、发布虚假通报的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可以成为驱动他们严肃行政的皮鞭。

最后,呼吁有心参与的朋友,可以到中国人大网填写提交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意见,一起推动法律修订更加完善。

网址如下: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fd9859b01803fa7fcf65df5

如你所见,我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除了批评监督,还可以提出建设性意见。这也是我给备用号起名的初衷。为防失联,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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