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贵溪村支书强奸12岁女童案的舆论中,有一类观点很有代表性:

他们认为,为了避免对受害人和家属的二次伤害,新闻媒体不该去采访报道这类案件,自媒体不该吃人血馒头。

他们认为,警方和政府的通报是最权威的信息,已经能够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的需要,而媒体报道经常不全面甚至出错误。

简单来说,他们要求大家都别说话,等权威通告就好。

An image to describe post 采访强奸幼女案和保护受害人隐私,会冲突吗?

贵溪市公安局的“权威通报”

这些观点看起来是出于善意的目的,也有一定道理,所以误导了很多人。其实上述两个观点在逻辑层面是有错误的,在伦理层面也是很肤浅的。

可采访的对象那么多,谁说要抓着受害人不放过?

对于媒体采访造成二次伤害的担忧是情有可原的,但现实中却没有必要。

首先,媒体采访这个事件可以避开受害人和近亲属;然后,媒体完全可以做到隐藏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最后,很多情况下受害人需要媒体帮忙发声来争取权益。

很多人把记者的采访想得特别简单直接,以为报道一宗强奸案就是直奔受害人和嫌疑人,可现实中哪有那么容易哦。在大多数社会事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报道中,记者都接触不到直接当事人,比如受害人死亡了,凶手被抓了,那记者采访就不做了吗?当然不是的。

所谓还原真相,通常都是一个拼图的过程。

以贵溪这个案件为例,如果记者被允许去当地采访,可以采访办案民警问侦查进展,采访受害女童的邻居问嫌疑人与受害家庭的关系,采访其它村干部问嫌疑人品行与近况,在案发地附近询问是否有目击者,去当地妇联了解留守儿童总体情况,去采访医院了解女童的受伤与救治情况,去防疫指挥部核实女童父母是否被隔离,还可以采访女童的远亲(如舅舅)询问受害家庭的诉求……

发现没有?即便完全避开受害人和父母等近亲属,也可以有很多采访对象可以帮助了解事件的全貌。

现实的采访中,一家媒体的记者通常难以面面俱到,各家媒体关注的视角也会有所侧重,这时很多家媒体的不同角度的报道就可以共同拼出一幅接近真相的图景。

而且,受害人和家属也并不总是会拒绝采访。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蒙受欺压,有冤难申,正需要新闻媒体的曝光来维护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媒体记者完全可以征得受害人和家属的同意做直接采访。

徐州铁链女是拐卖和虐待的受害人,你说她真正需要的是没人打扰的“岁月静好”,还是媒体的充分报道?

不止是受害人需要,还有像聂树斌案这样的情况,是嫌疑人被刑讯逼供,蒙冤入狱,他们也需要舆论的关注来重获清白。

专业的记者在采访时并不会带着“受害人”和“罪犯”的成见去做调查,而是会尽力聆听每一方声音,核实每一方的证据,争取做出客观公允的报道。

反对媒体采访的人们经常会举【寻找汤兰兰】的案例来说明媒体报道对当事人的伤害,但那个案例的本质是记者能力的缺失与单个媒体流程的缺陷,后来也是在更多媒体的介入后才还原了真相全貌。 汤兰兰的案件恰恰说明了应该让更多媒体参与报道的重要性。

今年早些时候还发生过【寻亲少年刘学州自杀】的悲剧,很多人也把矛头指向媒体的报道。但那个案件的本质是扭曲的家庭关系和网络暴力在杀人,而不是媒体的报道在杀人。

所以说,媒体记者完全可以在不伤害受害人的前提下做出报道,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保障事件各方的权益。

至于担心暴露受害人信息导致女童以后“没法做人”,就太小看专业媒体的职业技能了。

一方面,使用化名、照片打码、声音变声只是最基本的操作,编辑、剪辑的取舍还可以避免受众通过侧面信息拼凑出受害人的身份。对于受过职业训练的记者编辑来说,这些都是基本功。

另一方面,通过正规媒体报道的真实信息来抢占舆论场,还可以很好地对冲那些真假混杂的流言,在更长的时间尺度里保护受害人得到公正评价。受害人需要的是真相的还原与正义的伸张,而不是信息的隐藏。

允许媒体进行充分报道,不仅可以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还可以对受害人形成长效保护。

权威通报当然好,可媒体报道也少不了

前面论证了媒体报道的正当性,我们再来说一下媒体报道的不可替代性。很多人以为,强奸案发生后,警方自然会主持正义,惩罚坏人,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等一切办完后,再发一个权威通报满足大家的知情权就好了。

天真。我只能说这种想法太天真。

一方面,有太多的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没有舆论的压力,某些地方就是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受害人噤声,让凶手继续逍遥。

以徐州铁链女事件为例,某些地方连续多份通报语焉不详、颠倒黑白。如果不是舆论的持续关注,我们得到的第一份【官方通报真相】就是铁链女与董某合法结婚,不存在拐卖情况。

以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为例,接警的派出所连出警时间这种极易查证的客观信息都敢公然撒谎,如果不是记者前赴后继,如果不是舆论紧追不放,陈某志只怕此刻正在某家KTV纵情高歌。

媒体报道和舆论关注不一定能得到最终的真相,但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和舆论关注,一定会有很多真相被永远掩盖。

另一方面,即便我们对警方和当地政府抱以百分百的信任,媒体报道仍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

以贵溪强奸女童案为例,当地警方办案的目标一定是这个案件刑事部分的真相,最多查一下嫌疑人有没有犯过其它的案子。而对公众来说,我们还会关注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共性的社会问题,不管是留守儿童的关怀,还是防疫管控政策的优化,都与我们每个人的安全感息息相关,但这些统统不在警方的办案权限范围内。

媒体天然的公共利益视角,正是补充这种不足的。

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才有机会去洞察一个孤立的刑事案件背后千万人的共同困境;通过自媒体的评论启发,我们也能更全面地思考自己能做些什么来让这个世界变得更文明,让这个国家变得更宜居。

在这个高度分工的社会里,没有哪一个群体是能够被轻易替代的,更遑论是肩负信息流通和舆论平衡职责的媒体。

以为一切都该等官方通报,不需要媒体报道的人,总要等到自己成为不公事件的当事人才会幡然醒悟。这种例子我们已经见过太多太多。

真正需要关注的点是媒体的竞争与监督

通过以上论证我们可以知道,在贵溪强奸女童案这样的公共事件中,媒体的报道不仅会有帮助,而且不可替代。但在现实世界中,媒体也是由一个个鲜活的人组成的,是人就会犯错,是人就会有认知的盲区,我们真正应该关心的是如何尽力去避免这些错误造成不好的后果。

第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媒体之间充分的竞争。

与经济的市场一样,信息与观点的市场也需要充分的竞争才能达到平衡,才能达到最有利于公众的社会效果。如果一个事件只允许新华社或央视去独家报道,我们就很难得到完整的真相。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和公众对媒体的监督。

如前面所说的,媒体内部有一套成熟的机制可以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可以保障报道的客观公正,但现实中难免有人会投机取巧、打破机制。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通过其它媒体的报道来形成平衡,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的监督、同行的批评、法律的约束。

作为曾经从业多年的老记者,我在基本常识公众号写过很多批评媒体操作不规范的文章。所谓内行看门道,来自同行的批评往往最接近核心。

公众的监督也会对媒体形成长期的压力,督促记者编辑们谨慎采访、客观报道。所以,看到有不公正、不规范的报道,大家一定要大声骂,天天骂,骂到他们知耻为止。

基本常识总结:

1.记者采访可以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2.媒体报道完全可以做到保护受害人的隐私。

3.光有权威通报对于还原真相保障正义是不够的。

4.政府需要保障媒体充分的竞争,公众需要对媒体进行持续的监督。

一些拙见,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