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在河北邢台,两名顾客在农家乐吃饭点了5个菜,吃不完也没打包,事后餐厅因此被罚款1000元。

饭店冤枉吗?执法荒唐吗?

借着这个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评论公共话题的不同思路与多元化价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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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思路,可以从朴素直觉出发去判断是非曲直。

可以想想,我们自己去餐厅吃饭是怎么点餐的。对我这样的吃货来说,如果旅途中遇到好吃的餐厅,别说两个人点5个菜,点8个菜我也干得出来,毕竟下次再来不知道是多少年以后了。人在旅途,也不方便打包,这时的确会浪费一些食物,可这最多是道德文明问题,生活习惯问题,我怎么也不会认同自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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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的,饭店的确有道德和法律义务提醒客人适量点餐,可人家一个做小生意的农家乐,总不能因为客人执意点5个菜而把人往外轰。爱面子,多点两个菜而已,又不是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也不影响或伤害任何人,餐厅当然不好强力阻止。这种情况下你处罚餐厅,是不是鸡蛋里挑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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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朴素直觉出发去看待和理解一件事情,未必严谨,未必周全,但总体来说还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一件事的基础面貌,一定程度上能帮我们评判是非善恶。

不过,理性思考的可贵之处就在于能超脱朴素直觉,看到更多面的事实,考虑更周全的影响因素。

第二种思路,是用纯客观视角去思考事情的黑白对错。

首先,不要轻易相信媒体标题,不要轻易给标题里突出的两个要素建立因果关系。

如果仔细看报道原文就会发现,在这件事情中,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这家餐厅的直接原因是“该餐厅拒绝整改”,而不是客人“吃饭浪费”。实际上,在第一次上门检查发现2个人点5个菜还不打包的浪费情况时,执法部门并没有开出罚单,而是要求餐厅尽快整改。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以下义务: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其中比较容易检查和量化的就是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还有一种评估办法是从结果判断,看第二次检查时还有没有超量点菜不打包的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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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品浪费法》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查出两个人点5个菜,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检查发现反浪费标识没有张贴,给予1000元罚款毫无疑问是有法可依的,甚至还可以说是手下留情了,毕竟顶格处罚可以罚1万呢。

基于纯客观的视角,反对食品浪费是国家倡导和要求的观念,执法部门处罚餐厅属于依法行政,这事应该表扬而不是批评。

不过,用纯客观视角看待问题虽然不会出错,但这种思路为了避开主观判断,必须要依赖大量的默认设定,比如在上面的分析中,默认了节约食品反对浪费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默认了《反食品浪费法》的制定是正当的、完备的,也默认了处罚餐厅能起到推动节约粮食的效果。

但事实上,以上这些默认从不同价值观出发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便上述默认判断都是合理的,做一个『合理的』事情也未必能得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解。

第三种思路,是在纯客观视角的基础上结合批判性思维和人文关怀来看待事情。

一方面,政府是否应该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来管制个人用餐行为,管制餐厅经营行为,是一个难以定论的问题。认为资源保护和道德风尚更重要更紧迫的人们,会倾向于支持立法反浪费,而认为个人自由与经济繁荣更重要的人们,会倾向于把点几个菜交给餐厅与食客自行决定,政府管好食品安全就行。不同的价值主张没有绝对的高下之分,其实不必强求一致。

另一方面,执法的尺度也不是没有思辨空间。1000元的罚款看起来不算太多,但要考虑到处罚对象是一家小本经营的农家菜馆,也是在经济不算发达的河北邢台,更处在当下中小企业经营普遍遇到困难的时期……

除了市场监管部门,一家小餐厅面对的还有卫生监管、消防监管、环保监管,评价1000元的罚款多还是少,不妨先了解下餐馆老板一年里要交多少种罚款,问问Ta的实际感受痛不痛。

一些浅见,谨供参考。还有更多可以深入和展开的视角,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