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两个9岁的小恶魔长期欺凌同班同学,并有实质性的强奸行为……然而在父母心不甘情不愿地道歉赔偿之后,两个小恶魔本身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惩戒,依然可以和家人欢度中秋。
这合理吗?
辽宁大连,上面这个身高1米75穿着校服的小恶魔,残忍强奸杀害同小区10岁女孩并抛尸灌木丛。然而,他作案时只有13岁,并且清楚地知道自己不满14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犯下如此惊天血案,他的代价只有收容教养3年(栋梁注:收容教养制度已于2020年被废除)。事发2019年,如今这小恶魔已经回到家中,想必也和家人度过了欢乐祥和的中秋。
这合理吗?
显然不合理,但以上都是现实。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沦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声讨已持续多年,然而,近乎毫无代价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仍然一次次挑战着公众的容忍底线。
在大同这个案件中,两只小恶魔长期、多次对同学实施性侵害,却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戒,这是公众最难接受也最为恐惧的地方。
一方面,这种恶性犯罪对受害男童和家庭的伤害极其严重、极其深远,这与小恶魔的“毫发无损”形成极其讽刺的反差,社会正义得不到申张;另一方面,人们严重担心这样的纵容会让两只小恶魔成长为大恶魔,将来对社会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
那把他们统统抓到少管所关起来能行吗?这是肯定不行的。且不说少管所只接收14岁以上已经被判刑定罪的少年犯,从实际效果来说,少管所在“洗心革面中心”之外也有接近“犯罪培训班”的一面,改造效果一直备受学界质疑。
那就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吗?
不是的!合理惩戒未成年人渣,挽救未成年人的未来和保护公共安全,这三者之间本可以有更好的平衡。
但是,也需要全社会投入巨大的成本。
针对14岁以下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猥亵、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渣,其实还可以强制社区矫治和送到专门教育学校。然而,这两种惩戒改造方式需要花费极高的人力财力,而且更重要的是,缺乏专业人才……
社区矫治,几乎不可能的任务
绝大多数吐槽《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人都不知道,我国其实还有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讲的就是怎么惩戒与挽救未成年人渣的问题,当前施行的是2020年底修订通过的版本。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山西大同惩治两名性侵害同学的小恶魔,就是根据上面这一条规定的前三款『予以训诫』『道歉赔偿』和『具结悔过』。
有人要问了,后面还有六种惩治方法呢,为什么不用呢?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了:
实施前面三种惩戒方法,对政府来说几乎是零成本的,道歉赔偿悔过都是家长来做,训诫反正是一次性费点唾沫星子。而后面几条统称为『社区矫治』的惩戒要实施起来不仅成本高昂,而且责任巨大。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相应的也得有专人接收和处理报告吧?这钱谁来出?
不得接触受害者,那你得安排强制转学吧,人家还在义务教育阶段呢,这事儿谁去协调?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那也不是一次两次能完成的,也不能随便找个机构来做吧?政府得有人长期监督,谁来做这个工作?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那9岁的孩子你是安排他去踩缝纫机还是扫大街?劳动的时候是不是还得安排专人负责他的安全?这根本不是免费劳动力,而是碎钞机……
责令由社会组织监督和管束,同样面临机构和人员问题。在我国的法制环境下,NGO不会被授予这项职权,而社区矫治的性质要求了其必须“就地开展”,所以这类事最终也只能落到街道和社区。可街道社区哪管得来这些烂事,又哪有那个专业能力呢?
实践中,社区矫治在我国基本上不具备成熟的实施条件,也没有这样的社会文化土壤。尤其是在大同这样的非一线城市,更是几近于无。社区工作人员能做到不泄漏孩子信息,不带头歧视和欺负这些“矫治对象”就已经算不错了。
所谓“你家孩子自己不教育,将来社会会帮你教育”,那都是瞎扯,教育是需要专业能力、需要成本投入的,谁帮你教育啊?最终只能是以暴制暴的教训,往往也只能收到逆反变本加厉的后果。
实际上,别说一个社区了,就是一座县城要想找出来一位具备矫治教育专业能力的人来都不现实。而越是贫穷落后的地区,因家庭教育缺失、社区环境糟糕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往往也越普遍,指望“病因”变成“解药”是完全不现实的。
工读学校,有待完善的解决方案
由于少管所只接收14岁以上儿童,而我国在2020年又废除了面向16岁以下儿童的收容教养制度,现在要想把14岁以下犯下极端恶性的人渣约束起来,就只剩下一个途径:
专门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按我的理解,大同那两只小恶魔是应该强制送到工读学校去接受矫治教育的。还有前面列举的13岁杀人强奸犯,如果是发生在今年,不仅不用负刑责,连政府收容教养都没有了,那也只能送到工读学校。
但是,工读学校在法理基础和实践操作中都面临着严重的问题。
第一,工读学校如何规避冤假错案?
工读学校的本质其实也是对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而且时间可能长达数年之久。然而,这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却并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也没有相应的充分质证过程。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要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就可以决定把一个孩子送到工读学校,相当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参与,冤假错案如何规避?
第二,工读学校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工读学校实际上承接了一些原属于少管所和政府收容教养的职能,只是在管理上隶属于教育部门而非司法部门。相应的,对工读学校本身的规范和监督力度也会相对司法机构有所减弱。
在军事化管理的工读学校里,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能不能得到保障?从各种民办戒网瘾学校、叛逆孩子管教学校的新闻里我们可以很容易想到,在这样的工读学校里,要防范打骂、侮辱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发生,会是极为严峻的挑战。
或许有人会说,这些送进工读学校的本来就是人渣,就应该狠狠教训让他们知错。但现代教育心理学告诉我们,这样的管束方式往往会适得其反。
第三,工读学校如何避免沦为『犯罪培训班』?
把一大群各有劣迹的孩子集中到一起,往理想的方面是更有利于针对性教育改造,往更现实的方向想,其实也很容易互相感染甚至拉帮结伙。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后一种可能性会更高。
而且实践中,工读学校的集中度还会比少管所更高。实践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版2021年开始实施后各省才开始筹建工读学校,通常一个省只有一座或几座。可以想象,将来一所工读学校里会塞进去多少“问题儿童”。
第四,工读学校的教育方式真的有行为矫治的效果吗?
设立工读学校的理论基础是用相对严格的军事化管理来约束孩子,用更高强度的道德法律教育来感化孩子,以职业技能培养来引导孩子走上社会正轨,然而这几点都有明显的想当然的成份。
严格的军事化管理的确能在那几年内减少问题少年再犯错的机会,但对于行为矫治和价值观完善的作用很可能是起反作用的。只要想想那些品行恶劣的孩子有多少是被家长棍棒教育出来的就知道了。
通过道德和法律课程来改造问题少年就难了……这些问题少年真正缺乏的是健康正常的成长环境,是来自亲人正确的的言传身教,是被关爱、被尊重、被肯定,说教式的道德课程不可能起到任何作用。而真正能有所帮助的,来自专业心理医生和社工人员的长期辅导,又因为人才匮乏不可能在工读学校有完善的配备。
老实说,我对于“挽救未成年人渣”这个事情特别的悲观。未成年人犯罪首先是家庭的问题,这通常是拯救不了的,然后是社会的问题,这不是靠灵机一动或决心一下就能扭转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个人倾向于对未成年人渣和他们的家长实施更严厉的惩戒。
1.未成年人出现恶性犯罪的,其家长应强制接受教育改造。对其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应由法律规定家长的赔偿责任,并处以额外罚款。
2.未成年人实施了恶性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其犯罪事实应查明后应在司法系统内记录在案(严格保密),其成年后再次触犯刑法的,按累犯从重处罚。
两点不成熟的建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