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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救过落水儿童的欧金中,涉嫌杀害多人潜逃,舆论对其多有同情,甚至希望他逃过搜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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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因吸毒被抓的歌手宋冬野,因试图复出商演被举报,舆论对其大加讨伐,要他为缉毒警察之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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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性侵犯罪,还能从事与学生密切接触的工作吗?四川省排查百万教职工,发现101人有性侵前科,已通报相关学校予以处理。

一个人的过往如何影响我们判断他的当下?救过人,是否该有免死金牌,吸过毒,是否该万劫不复,有前科,还能不能有未来?

关于这些问题,分享一些我认为是基本常识的看法。

情理与法律要分清

在欧金中救人与杀人的案例中,我会把情理与法律分开来考虑。

从情理层面来说,欧金中曾连续多年反映建房问题,却没能得到及时的解决或清晰有力的回应,这是我同情他的地方。他还曾见义勇为救过落水儿童,这是我佩服他的事迹。

如今他涉嫌杀人潜逃,我呼吁公安部门依法保障其人身权利,反对地方政府高额赏金奖励发现其尸体的通告;呼吁在后续审判中保障其诉讼权利,让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履职。

呼吁当地政府彻查案件中涉及的土地纠纷和官员不作为线索,依法保障其家属合法建房的权利。如果有人出手援助他的家属,我也认为值得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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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反对那些呼吁欧金中杀人无罪或情有可原应该免死的观点,杀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成为私力救济的可选项,更何况是刺伤刚满10岁的儿童。

我也反对那些期盼他逃脱甚至帮助他逃脱的做法,那是对公共安全极大的不负责任。

如你所见,其实把情理和法律分开来考量并没有那么困难。

尊重法律,不等于否定过往一切的情理缘由,考虑情理,也并不等于要挑战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要分清

在宋冬野吸毒与复出的案例中,我会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分开考虑。

从个人权利的角度来说,宋冬野吸过毒、违过法、犯过错,他已经根据法律受到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虽然很多人难以接受,但在法律上宋冬野的确是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公民。

他享有从事合法工作的个人权利,享有创作音乐、从事音乐产业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保障他在熟悉的领域足够“混口饭吃”。 (注意,这里没有提公开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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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吸食毒品的社会危害是明确的,演艺人员对社会风尚的影响带动也是切实存在的,限制有吸毒经历的人员从事公开的演艺活动,是一个在情理上说得通的做法。

我们可以讨论这种做法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有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也可以质疑一位歌手是否有足够能量带坏社会风气,但不能简单化地以个人有工作权利去否定这个思路。

类似的道理,禁止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学生接触的工作,也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权利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就很容易被公众所理解,大家甚至希望限制的行业更多一些,更严一些。

当个人的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我们首先要警惕为了公共利益而抹杀个人权利的做法,所以,吸过毒,有性侵前科的人也该有生存权、有工作权。但为了公共利益而对个人的权利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可以被理解的,也是当前社会的通行做法,重点在于:

1.这种限制应该经过论证,是真正地有利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基于想当然的关联。

2.这种限制应该有个限度,不应该是对个人权利的全盘剥夺。

例如通过禁止访问外网来维护社会和谐,就是未经充分论证的想当然,而“有性侵前科的人不允许在有女性员工的企业工作”就属于超出了必要程度的限制。

预防与惩戒要分清

最后一个想分享的概念是预防犯罪与惩戒犯罪的区别,这也是一个超出我们日常直觉的一个概念。

很多人从直觉出发,认为对犯罪的惩戒力度越大,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就会越少,这是一个错误的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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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主张为例,看似可以通过最重的刑罚来威慑犯罪,但实际上可能会把暴力危害程度较轻的拐卖儿童行为逼到绝路,使得被拐儿童的生命受到更大威胁,使得警方解救被拐儿童的难度更大。

【罪与刑相当】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这不是某种凭空而来的价值主张,而是对整个社会发展更加有利的科学立法原则。

回到前面的案例,很多人认为,反正自己不会吸毒,也不会性侵,那么让吸过毒的人和有性侵前科的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他们不能正常工作吃尽苦头,才更有警示意义。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反而可能让有前科的人员难以融入社会,转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帮助有前科人员融入社会并不是圣母心发作,而是真正对社会公共安全有利的科学做法。

在特定的行业对有前科人员进行禁止和限制是合理的,但为了大家的安全,请一定不要随意扩大化,不要随意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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