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两女子抓偷拍抓错人的事情,近日迎来了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女子不构成对男子人格权的侵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既不需要公开道歉,也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这一判决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对立,人们站在不同立场上表达了各自的主张和担忧。其中最普遍的一种担忧是:
是不是以后在公共场所可以随便诬陷他人偷拍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分享几点我的看法:
第一,两名女子在地铁上制止和揭发『疑似偷拍』的行为没有错,且应该被鼓励。
这件事情里误会产生的源头是男子鞋面上有反光的金属亮片。
在公共交通工具这一特殊场所内,看到这样有偷拍嫌疑的情况出面制止,并要求地铁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清楚,绝对属于合理怀疑的范畴。所以我拒绝用『成都地铁男子被诬陷偷拍』这样的标题。
虽然的确存在误伤无辜的可能性,但当前地铁环境的主要突出矛盾是偷拍、咸猪手等侵害女性的行为多发且隐蔽,是大量受害者忍气吞声让变态流氓逃脱制裁,而不是男性动辄被恶意诬陷。
解决主要矛盾需要呼吁更多人勇敢站出来制止偷拍、抓住变态,无论女性还是男性,都希望能参与其中。
第二,这名男生被当成偷拍变态指责、被公安搜查、被耽误时间,毫无疑问是无辜受害者。
作为一个清白无辜、举止文明的人,突然被指责为变态,他感到委屈、愤怒,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有的情感反应,完全合情合理;继而他决定把事情发到网上寻求共鸣,起诉到法院要求道歉赔偿,也是他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
整个过程中,该男生没有做错任何事情,而且解决问题的方式也相当文明。
第三,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来龙去脉判断两名女生没有诬陷好人的主观故意,但是她们的举动给别人造成了困扰、耽误了别人的时间,这也是客观事实。
理想的状况下,两名女士在真相大白后给人口头道个歉,被抓错的男子选择理解与原谅,这对大家都省心省事。
但现实中,被冤枉的男子认为口头道歉还不够解气,或者口头道歉不足以在未来保障他的名誉,我认为法院也应当考虑适度支持他的主张。
两名女子基于好心办了错事,让她们因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认为并不合理,也会客观上挫伤公众参与打击地铁偷拍的积极性。但是要求她们做出书面道歉,我认为是合理且适度的。
我知道有人会说,事情查清后两名女子在派出所已经就冤枉的事口头道了歉,没有义务再道歉一次。
然而,在这一事件中,书面道歉的意义是口头道歉难以取代的。一方面,书面道歉相比口头道歉更加郑重与严肃,能够更好地抚慰被冤枉男子的委屈情绪。另一方面,书面道歉的文件交由男子保管,能够很好地避免在将来某一刻被人旧事重提模糊是非。
所以,假如是我来『主持公道』的话,我会要求两名女子用手写的方式向被冤枉的男子道歉,就好心办错事造成困扰致歉,但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需要承担『付费登报道歉』的经济责任。
在两名女子书面道歉之后,我还建议成都地铁公司给她们颁发一个荣誉证书,以鼓励她们积极参与打击地铁偷拍行为,也鼓励更多乘客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勇敢站出来。
如此,被冤枉的当事人得到了抚慰,在公交地铁上参与打击偷拍变态行为的积极性也得到了保护。
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