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间重磅消息,据北京朝阳警方通报,加拿大籍艺人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之前基本常识公众号 发过一篇文章提醒大家不要模糊了重点,这件事可能是严肃的刑事案件,不要停留在嘲讽鸡鸡太小的下三路花边。
一如既往,基本常识将为大家分享可靠的知识与观点。今晚,就吴某凡涉嫌强奸问题采访了我的朋友,资深法律人士温少博。
1.通报中提到网络举报内容是“诱骗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诱骗存在就构成了强奸吗?
温少博: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以拍戏为名义诱骗,或者以恋爱名义诱骗,原则上不认为是强奸罪的犯罪手段,但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
2.如果吴某凡强奸罪名成立,预计会判几年?有哪些情况会影响罪名成立和刑期?
温少博:根据刑法规定,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二人以上轮奸、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影响定性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此罪与彼罪,如果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另一种是罪与非罪,这个主要就是看有没有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3.通报用的措辞是涉嫌强奸,还要进一步侦办,从法律实践上来看,以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是十拿九稳了吗?
温少博: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任何人在法院终审判决前都是无罪的,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十拿九稳。著名的冤假错案“张志超案件”当时刑事拘留的罪名就是强奸罪。
当然,在现实的案例中,以强奸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后最终被判无罪的比例较低,仅供参考。
4.吴某凡是加拿大籍,假设其强奸罪名成立,是否会在中国服刑?有可能被加拿大引渡回去吗?
温少博: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因此,吴某凡在我国归案,如果罪名成立,一定会在我国服刑。
中国和加拿大目前没有引渡条约。
5.假设吴某凡罪名成立,在中国服刑完毕后还有机会复出吗?会否驱逐出境?
温少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执行完毕有期徒刑然后再执行驱逐出境刑。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违法犯罪的演员不得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各有关平台不得播放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6.刑事拘留期间,吴某凡会被剃光头吗?
温少博:如前所述,任何人未经审判都是无罪的。我国为了贯彻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已经不允许强制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了。北京市更是早在2009年之前就废止了了这一惯例。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情以警方通报和司法审判结果为准。
特别感谢资深法律人士温少博接受基本常识公众号的提问。